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邵琮閔
江陳宜姍
江霈萱
江鈞
邵梓洋
邵苡榕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語萱
邵琮閔
聲 請 人 陳鈺左
法定代理人 林紫淇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被繼承人陳韋融是否生有長子?如有,請檢附其戶籍
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陳鈺左與被繼承人陳韋融間之關係為何?並
提出陳鈺左為陳韋融之繼承人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陳鈺左之父陳邵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