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777號
TPDV,105,司繼,1777,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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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邵琮閔
      江陳宜姍
      江霈萱
      江鈞
      邵梓洋
      邵苡榕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語萱
      邵琮閔
聲 請 人 陳鈺左
法定代理人 林紫淇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被繼承人陳韋融是否生有長子?如有,請檢附其戶籍
   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陳鈺左與被繼承人陳韋融間之關係為何?並
   提出陳鈺左陳韋融之繼承人之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陳鈺左之父陳邵渝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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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