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682號
TPDV,105,司繼,1682,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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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胡榮泰
      胡雅萍
      胡芳郡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筱嵐
      胡榮泰
聲 請 人 吳宣萱
法定代理人 吳偉男
      胡雅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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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