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224號聲 請 人 林敬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林為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相對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二、陳明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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