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6224號
TPDV,105,司票,16224,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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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224號
聲 請 人 林敬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林為棟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
二、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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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