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559號
TPDV,105,司票,14559,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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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559號
聲 請 人 沈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文邦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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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