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270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亞威即力川石材工程行、李佳樺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亞威即力川石材工程行、李 佳樺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院於民國10 5 年9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105 年10月3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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