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500號
TPDV,105,司促,17500,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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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武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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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