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宅博士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亨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元,及各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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