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侯國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立信
謝清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