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146號
TPDV,105,司促,17146,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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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曉鳳
      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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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