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大暐
詹士賢
陳文彥
一、債務人曾大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
曾大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士賢、陳文
彥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