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099號
TPDV,105,司促,17099,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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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0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大暐
      詹士賢
      陳文彥
一、債務人曾大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柒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
  曾大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士賢、陳文
  彥清償之。
二、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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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