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901號
TPDV,105,司促,16901,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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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
  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901號)
  (一)債務人丁慶華於民國103 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
     1,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 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
     110 年08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5 年10月11日止累計924,857 元正未給付,其中91
     1,453 元為本金;12,120元為利息(2016/7/23~2016
     /10/11);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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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