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建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884號)
(一)債務人盧建鈺於088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5,035元整未為
清償(含掛失費200元整、手續費10,950元整、預借現
金106, 666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93,331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3 ,588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9,997元
整自105年0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
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
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
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
債務人自105年7月30日起至105年8月28日止,按信用
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588元、已到期
之違約金300元及手續費1095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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