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偉德(原名侯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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