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36號
TPDV,105,司促,16836,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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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偉德(原名侯志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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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