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10號
TPDV,105,司促,16810,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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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拓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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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