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76號
TPDV,105,司促,16776,2016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坤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77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7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233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