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侲賢(原名李俊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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