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623號
TPDV,105,司促,16623,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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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侲賢(原名李俊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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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