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51號
TPDV,105,司促,16551,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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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孟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陸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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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