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淇淳即詮龍機車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洪月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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