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47號
TPDV,105,司促,16547,201610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淇淳即詮龍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洪月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