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代 理 人 陳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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