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537號
TPDV,105,司促,16537,201610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代 理 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