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