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65號
TPDV,105,司促,16465,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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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金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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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