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31號
TPDV,105,司促,16431,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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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緣債務人陳惠賢於民國91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5年09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02,432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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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