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19號
TPDV,105,司促,16419,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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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何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
  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何軍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3107 │0000000000│09月 14日  │      │       │
│  │元  │500    │起     │      │       │
├──┼───┼─────┼──────┼──────┼───────┤
│ 003│新臺幣│陳何軍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06299│0000000000│09月 14日  │      │點九九    │
│  │元  │9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9號)
  緣相對人陳何軍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783元及費用7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何軍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9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55元及費用1252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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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