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憶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玲(原名邱芷樺)
一、債務人邱麗玲(原名邱芷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邱麗玲(原名邱芷樺)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珈敬國際資產策略有限公司、邱麗玲(
原名邱芷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邱麗玲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
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聲
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10月2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
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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