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建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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