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259號
TPDV,105,司促,16259,2016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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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因查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沈富祥已死亡,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並陳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該裁定於105 年10月7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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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