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259號
TPDV,105,司促,16259,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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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沈富祥
  已死亡,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陳報該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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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