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新高山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沈富祥
已死亡,請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陳報該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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