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238號
TPDV,105,司促,16238,2016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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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憶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登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時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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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