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189號
TPDV,105,司促,16189,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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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189號)
  (一)緣相對人汪志豪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
    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58固定計付,
    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
    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31756元整
    自民國105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4.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5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
    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31756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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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