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皮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
緣債務人許皮德於民國91年06月14日偕蔡文要為連帶保證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
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
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
,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9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309,558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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