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取得系爭支票的原因事實,並提出與借款相關之證明
文件影本。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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