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519號
TPDV,105,司促,15519,2016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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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逸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孫逸鈞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相對人積欠債務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拾伍元之證明文 件、聲請人請求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玖拾伍元 之依據、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正本,本院 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5 年9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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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