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程東科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 明對程東科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9月20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