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一)其中新臺
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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