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135號
TPDV,105,司促,15135,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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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一)其中新臺
  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二)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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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