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98號
TPDV,105,司,198,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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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山水產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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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山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