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山水產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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