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91號
TPDV,105,司,19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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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Eric Rex Green即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Philip P. Moussally為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爰 依法聲請指定Philip P. Moussally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 字第49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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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法瑪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