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226號
TPDV,105,勞訴,226,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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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原   告 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麗安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請求新臺幣(下
同)32萬9,958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請求被
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裁判費
合計6,0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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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麗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