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奕勳
李瑜庭
李國帆
何毓芸
周盈萱
曹意潸
相 對 人 翁一緯即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翁一緯即學城電腦短期補習班」。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