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85號
TPDV,105,保險,85,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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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5號
原   告 陳吳碧雪
      陳俞亨
      陳冠璁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吳碧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吳碧雪」。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蔡聰明律師楊光律師之記載為起訴書誤繕,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 條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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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