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夏美麗等間因本院一○四年度重訴
字第一二八六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捌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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