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19號
TPDV,104,重家訴,19,2016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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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
原   告 蔡慧玉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張李月桃
訴訟代理人 張堯棟
被   告 張昭星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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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