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10號
TPDV,104,訴,1610,2016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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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 訴 人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聲明為新台
幣肆佰玖拾伍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
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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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達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