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38號
TPDV,104,建,138,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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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升琿企業社即張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亞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阿爾法實業
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3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
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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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亞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