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千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龔芷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
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 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中國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 )205,699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5,874元(保單號碼:AJPA95590 ),合計231,573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 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 、網路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 ,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