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09號
TPDV,104,勞訴,209,2016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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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之曄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51 萬0,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06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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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