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193號
TPDV,103,訴,4193,2016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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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3號
原   告 陳永賦
      洪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森川(已死亡)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柯森川之合法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送達住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能力非僅為起訴之程序要件,且為訴訟程序進行中 隨時必備之要件,故如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情形,無從承受或無人可承受訴訟時 ,應以當事人能力欠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不能補正或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以被告柯森川應拆屋還地為由, 向本院提起103年度訴字第4193號拆屋還地等訴訟。嗣被告 柯森川於訴訟進行中之104年4月16日死亡,有被告柯森川除 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被告柯森川之當事人能力業已喪失。 而被告柯森川之繼承人即配偶柯陳秋花、子女柯淑美、柯秀 琴、柯秀碧柯清才、孫(外孫)子女黃政峰黃正江、池 宇澄池恩宏、柯宥慈柯泳禎、柯妘孜、劉益傑、曾(外 曾孫)子女黃智楷黃智祥黃苡晴黃宇婕黃紫瑄均已 抛棄繼承,亦有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26號、第1039號、第 1343號、第1465號、第1587號、105年度司繼字第46號函在 卷足憑,被告柯森川之父柯有連、母柯陳定已死亡,有除戶 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被告柯森川之訴訟代理人另陳報上開除 戶戶籍謄本未記載被告柯森川之兄弟姊妹,經側面得知,被 告柯森川之兄弟姊妹可能皆已過世等語,足見被告柯森川依 法應續行訴訟之人不明,本件被告柯森川之當事人能力欠缺 ,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柯森川之合 法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送達 住址,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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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