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133號
TPDV,102,家訴,133,20161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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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英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李文英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李作模
特別代理人 李集翠
被   告 鄭美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命強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要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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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