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235號
TPDM,105,聲判,235,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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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胡素珠
被   告 李偉祥
      王上仁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李偉祥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5 年上聲議字第7013號),
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1 項及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 件,程序始稱合法,如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其程序即屬 違背規定,且屬非得補正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胡素珠以被告李偉祥等涉犯恐嚇 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告訴,經該 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3287、 808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而於105 年9 月5 日,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7013號處分書為駁回再 議之處分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 3287、808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上聲議字第7013號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聲 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揆諸前揭說明,其 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郭思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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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