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顧家豪
訴訟代理人 顧乃永
謝秋美
被 告 柯承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9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筠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