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5年度,55號
TPDM,105,簡附民,55,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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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顧家豪
訴訟代理人 顧乃永
      謝秋美
被   告 柯承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9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筠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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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