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君
選任辯護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文君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莊文君與呂學銓為同事關係,緣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5時 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10樓臺灣恩悌悌股份有 限公司內,因莊文君拒絕在呂學銓所提出之文件上簽名而發 生爭執,莊文君欲將置有管理表2份、裁決書1份之文件夾返 還呂學銓,而呂學銓正在使用辦公桌面上之電腦鍵盤,莊文 君本應注意上開文件夾均甚為堅硬,倘用力放置在呂學銓之 辦公桌面上,將可能導致呂學銓之手部遭碰撞受傷,而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將上開文件夾用力放置在 呂學銓之辦公桌面上,致呂學銓之右手遭上開文件夾碰撞, 而受有右側前臂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呂學銓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明定。證人許淑 娟、呂學銓等分別於警、偵訊之供、證述,被告等及其辯護 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證人呂學銓等於警詢之供述本 院認為適當,依上述規定,皆得為證據;證人許淑娟、呂學 銓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核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同法 第159條之1第2項,皆得為證據。
二、後列非供述證據,均非違法取得之證據,且或係從事業務之 人於業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記錄文書,核無顯不可信情況 ,故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第159條之4第2款得為證 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文君固坦承有用力將上開文件夾放置在告訴人呂 學銓之辦公桌面上,惟矢口否認涉有傷害犯行,迭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辯稱:「105年2月3日下午17時許於臺北 市○○街00號10樓,因為我與呂先生是不同部門,我將公司 紙本資料(供呂先生開發票用)放在他右手邊的辦公桌上後 離開,當時呂先生沒有任何反應或表示。後來我就繼續辦公 了。然而在2月5日上午9時其他同事就跑來問我本人,傷害 到呂先生,同時間我也發現呂先生右手有個大包紮,其他同 事也都有看到。」、「(你有無拿東西丟被告?)我沒有丟 到西,但我有拿資料夾,如卷附照片中綠色、黃色資料夾, 加上一本裁決書的資料夾放在被告桌上。我有放很大力,但 是沒有用丟的。(為何要放很大力,是否原有糾紛?)因為 只是要把東西給他,沒有糾紛。」、「我是大力放在桌上, 但是我沒有丟到他,傷害不是我造成的。」、「(對於檢察 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告以要旨)不承認。 我沒有傷害到告訴人,我完全沒有碰到他,但我確實有以不 禮貌的放文件夾在告訴人桌上。(被告當庭示範放文件夾之 動作,即直接將文件夾用力放置桌上,非輕放的動作)」、 「(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我否認 犯罪,我沒有打告訴人,我沒有丟資料,我也沒有碰到告訴 人,我只是放文件,完全沒有碰到告訴人身體。」、「(提 示偵卷第17頁反面,你偵查中跟檢察官承認有拿資料夾放在 被告桌上,有放很大力,沒有用丟的,既然你放很大力,如 何確保文件夾在你丟下的時候不會碰觸到被告?)我是站著 給告訴人的,我是用力放的,不是用丟的,我可以百分之百 不會碰到告訴人。(你當時是已經到告訴人的右側嗎?)是 。(對檢察官所述罪嫌有何辯解?)假設我真的有拿東西打 到人,如果真的碰到他會痛,一般會叫,告訴人曾經說過, 我資料給他的時候碰一聲放在他桌上,我碰到他的話他應該 會叫會反應,不然跟製造假車禍有什麼不一樣,過兩天才說 他受傷了,且當時有三個時點,第一個是他當下沒有反應, 第二個是他跟主管講的時候我人還在公司,第三個是我跟他 主管講的時候,他們也沒說他有受傷,其實他們當天一起回 去的,我不曉得發生什麼狀況,後來才改口說沒有受傷。」 云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013號卷 ,下稱偵6013卷第17至18頁、同署105年度偵字第7064號卷 ,下稱偵7064卷第17頁反面及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79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56、66頁)。然查:
(一)告訴人呂學銓迭於警詢、偵訊(具結)及本院審理(具結 )時陳稱:「(你存證信函指稱莊文君以紙扔擲你造成你
手受傷,莊文君以何紙張丟擲你?)如我提供相片中書冊 丟我成傷。」、「(莊文君拿資料夾放在你桌上,是故意 丟你,還是不小心導致你受傷?)我沒有辦法證明故意或 過失,但是她是用丟或扔的,因為原本那幾本都是夾在一 起,她丟在桌上是有滑動散開的情形。(上開情形是你跟 許淑娟、市川先生說?)是,我立刻跟主管報告,希望走 公司管道協調,所以上開二人才會在2月5日找莊文君到會 議室。」、「(傷害經過?)我是會計,2月3日當天時間 緊迫,莊文君拿管理表、裁決書扔在我桌上時,我的手放 在桌上,當時打字作業中,莊文君丟到了我的右前臂,因 為時間很趕,我只好繼續作業。」、「(你被打到的部位 是哪裡?)當時他是從我斜後方把文件丟過來,所以文件 是從我右前臂滑過去打到螢幕,所以我受傷的部位是從右 前臂一直到指尖。…(你被打到當下是覺得很痛,還是只 是覺得被碰到而已?)很痛。(為何突然覺得很痛沒有立 刻跟被告反應說打到你?)我覺得在台灣傳統男性裡面, 大喊我很痛,這應比較不符合這樣的觀點,所以我覺得就 算我覺得很痛也沒有喊出來,畢竟人家可能會說這個人怎 麼這麼娘,我所受的教育裡面這是相違背的。(你剛提到 被告文件從後面丟,請確認是哪個位置?)是右後方。( 提示偵卷第3頁告訴狀所附照片,這是否是案發時你坐的 辦公桌?)是。(你剛說案發時你正在工作,你坐在辦公 桌中間時,你桌上右邊的空間剩下多少?)基本上我的座 位不是正中間,因為左邊底下有五斗櫃,我本身已經偏右 邊來坐,當天許淑娟也說到我有很多資料要處理,我右邊 桌面約剩下十五至二十公分左右的空間。(本件被告要交 給你的裁決及定期管理表,被告有無逾期交給你?)有逾 期,我們公司規定是第一個工作天即2月1日,但到2月3日 有收到但資料不全。(庭呈被證二告訴人工作座位圖,這 是否是你的座位?)是。(你右邊的座位是否有人坐?) 有。(案發當天你隔壁座位的同事是否有上班?)有上班 ,但下午休假,案發當時不在。(看這個照片就知道其實 案發當時你右側有非常大的空間可以放文件,是否如此? )如同被告所說,他是放在我的座位上,所以跟旁邊的座 未完全沒有關係,但我的座位上就僅剩下一些空間。」等 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013號卷 ,下稱偵6013卷第3頁、同署105年度偵字第7064號卷,下 稱偵7064卷第17至18頁、第20頁及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79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至65頁)綦詳,是案發現場當時僅 有被告及告訴人在場,兩人對案發經過之供述,就被告確
有大力將上開文件夾等放在告訴人辦公桌上一情,互核相 符。
(二)至告訴人是否因被告大力放置資料夾等而造成其右前臂受 傷一節,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與被告之同事許淑娟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結證稱:「(呂學銓遭傷害那天,你有無看到?)沒有。 當時我跟我的主管市川先生從社長室出來,呂學銓馬上跟 我反應被莊文君傷害,走到呂學銓旁邊,說莊文君放東西 給他不是很禮貌,很大力,碰觸到他的手,並說怎麼會有 人給東西是這樣給的,我跟呂學銓講會去了解這件事情。 後來我去跟市川先生報告這件事情。(你們後來就此事有 無開會?)當時趕著作帳,沒有人看到事發經過,後來呂 學銓講說他會寄存證信函,我怕事情擴大,跟市川先生報 告,就先找雙方來聽聽說法,雙方沒有共識。」、「(你 與在庭被告與告訴人何關係?)都是同事。(案發當天你 也有在公司嗎?)我在公司內,但不在現場,我當時人在 總經理辦公室。(當你離開總經理辦公室之後,被告或告 訴人有無跟你陳述本件案發經過?)告訴人當時有跟我說 拿東西給人可以用這種方式嗎?當時他的表情跟說話語氣 跟平常的他不一樣,所以我走到他身邊問發生什麼事,他 就跟我講了,他說被告拿東西給他的時候很用力放桌上, 打到他的手,害他受傷怎麼辦,我問給什麼東西,他說給 的是定期管理表跟決裁,他說已經放在桌上了,因為他那 時非常生氣,把他手邊的決裁丟在地上,說被告是這樣給 他的,告訴人當時有做一下被告的動作,我當時安撫告訴 人的情緒說我知道了。(你有去了解被告方面的說法嗎? )我記得當時五點五十幾分快下班,因此我馬上通報我的 主管,這是我們公司內部的通報流程,告訴人算是我的同 事,他通報給我我再通報給我主管,主管說他知道了,因 為當時我們在忙結帳,我先把手邊的東西整理,被告當時 人在外面,當天六點多時打電話進來跟我反應說告訴人態 度很差,講話口氣很不好。(當天告訴人是幾點下班?) 當天晚上九點多,因為那段時間我們都在忙結帳,幾乎都 有加班。(你有無目擊被告與告訴人發生事情的經過?) 沒有。(所以你講的這些過程都是告訴人事後告訴你的? )算是事後,是我從總經理辦公室出來之後。(告訴人跟 你說的時候,跟你抱怨的過程多久時間?)一、二分鐘而 已。(告訴人跟你抱怨時,被告有無在辦公室?)我沒有 注意。(你當時有無想說先找被告來確認有無這件事情? )就像我剛剛說的內部通報流程,被告是經理,我的職位
比較低,我通報的流程是我的主管,在我主管處理這件事 情之前,被告就有先打電話進來。(被告約何時打電話進 來?)當天晚上六點十幾分左右。(告訴人跟你抱怨時, 他語氣是偏重於被告態度不佳還是被告有打到他?)都有 。(你當時有無確認被告有無傷勢?)我沒有馬上確認, 因為我也不是醫生,我看也沒有用。(事發之後約兩天, 你們開一個會議,雙方有對質,該次會議你有無參加?) 有。(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態度口氣為何?)兩邊態度都比 較強硬,但告訴人發言很少,被告發言較多,我跟我的主 管的立場很簡單,因為是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情,希望可以 小事化無,但是那天的氣氛看起來是沒有辦法,因為兩邊 的態度都比較強硬。(你剛剛提到被告在當天也有打電話 跟你抱怨告訴人的態度不好,你當時電話中有無告訴被告 受傷了?)我忘記了,因為那天幾乎都是被告在說,我當 下第一個反應是雙方我都要安撫,因此我當時也是用安撫 的語氣跟被告對話,因為被告覺得告訴人口氣不好,我也 說我會轉告告訴人以後在跟同事說話的時候應該要修飾用 辭,但我真的忘記有無提到打到告訴人手的事情,我只說 被告拿東西到告訴人桌上的時候是用比較用力的方式給他 ,因為當時被告要告訴人道歉。(你剛才說案發之後,告 訴人跟你講案發過程及做被告丟文件的動作,請詳細敘述 ?)他當時是坐在他的辦公位置,我覺得他那時已經很生 氣了,邊講邊比,他手上拿著公司文件甩在地上(證人當 庭示範)。(他說被告丟在他桌上的文件,厚度為何?) 裡面有夾決裁的話,就會比較重一些些,大概約有五百克 。(告訴人當時有無跟你說他的手受傷?)他有說這樣打 到他的手,這樣他的手受傷怎麼辦。(告訴人事後有無跟 你說他去驗傷或受傷情形?)隔天他有跟我說他會去驗傷 ,之後他看過醫生之後才有跟我說醫生說他的手發炎,最 好一或二星期最好不要太去使用。」等語(見偵7064卷第 27頁及本院卷第61至63頁),足見告訴人於案發後確曾隨 即向證人許淑娟反應被告大力放置資料夾打到其手之情形 。
⒉又告訴人所受傷害,經其於105年2月4日即案發隔日至全 昌堂中醫診所就診,經診斷為右側前臂挫傷之初期照護一 情,有該診所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見偵7064卷第6頁 ),是告訴人確受有右側前臂挫傷之傷害一節,應堪認定 。而該診所之診斷證明書上亦明示告訴人之挫傷係屬初期 ,況證人許淑娟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告訴人於案發當天 晚上係於公司加班至晚上9點多等語屬實,已如前述,足
認告訴人於105年2月4日至全昌堂中醫診所就診時所驗得 之傷害為新傷,且被告亦不否認其有大力、不禮貌性的將 資料夾等非輕放於告訴人辦公桌上之事實,又因告訴人受 傷部位為右側前臂,是其挫傷係遭大力放置資料夾等之可 能性甚高,應堪認定,核與經驗法則亦屬相符。 ⒊既告訴人所受傷害為被告大力放置資料夾等時所造成,且 證人許淑娟於案發當時隨即經告訴人反應其手遭被告不禮 貌性、用力放置資料夾所傷之情,則告訴人所證應為可採 。
(三)至辯護人為被告所辯告訴人情緒相當激動,卻於當下不向 被告反應,而於事發隔天才去驗傷、寫存證信函,無法證 明被告是真的受傷一節,經查:
⒈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剛剛證人許淑娟證稱你 後來跟他反應,態度生氣,你被打當下,為何不跟被告做 任何反應?)如同剛剛證人許淑娟所述,我們已經在結帳 ,時間急迫,我必須非常專心,我之前在書狀也寫到,我 必須非常專心對數字,當一個東西從後方毫無預警丟過來 時,第一個反應是被嚇到,我是驚嚇的,楞在那裡,反應 過來時,被告已經離開我好幾步,差不多是我跟檢察官的 距離,根本來不及反應,所以我當下沒有做任何反應。( 你當下沒有做任何反應,是因為你當時做帳時間很趕,且 他離開你三、四公尺距離而來不及反應?)應該是說我還 是需要繼續工作,因時間已經很急迫,我也知道這樣跟他 吵下去只是拖到我的時間而已,且我們公司內部有非常完 善的申訴管道,被告也知道。(提示105年度偵字第7064 號卷第1頁反面,你在告訴狀中說你對突如其來的情況竟 然是被告掉頭揚長而去,提示同卷第20頁偵訊筆錄第2頁 ,你當時又改口說因為時間很趕你只好繼續工作,為何你 的理由前後不一致,甚至是事後才改口是工作很忙,現在 庭訊時兩個理由又都講,究竟為何?)這整件事情是在非 常短的時間發生的,是連續的動作,也同時間發生的事情 ,對我而言是同樣的事情,所以我才會在庭審時講的更完 善,兩個其實沒有不一樣,這是連續的動作。(你於事發 後二十天提出告訴,事發二十天後才寫狀紙,應該頭腦清 醒狀況下寫,為何在告訴狀、偵訊中及庭審時所述不同, 剛剛證人許淑娟也說你情緒激動,為何還有時間跟主管陳 述這件事情,卻沒有辦法花時間跟被告反應這件事情?) 之前的法官有提到我的情緒問題跟被告打到我的傷害部分 沒有關係,我不懂辯護人為何要一直提我的情緒問題。我 再重複一次,時間就是這麼緊迫,我就是一定要在這麼緊
迫時間內完成工作,有人突然無預警的從我後面丟東西, 我第一個反應是驚嚇,被告一直矢口否認且前後說法不一 致,我跟被告反應只是浪費我的時間,像剛剛許淑娟也說 到幾乎都是被告在說話。我知道被告會一直說話佔用時間 的人,如果我當下立即跟被告反應的話只會佔用我更多時 間,我這麼急迫的情形下,如果還去跟被告反應,我當天 的加班可能不是九點就能結束。(你被打到當下是覺得很 痛,還是只是覺得被碰到而已?)很痛。(為何突然覺得 很痛沒有立刻跟被告反應說打到你?)我覺得在台灣傳統 男性裡面,大喊我很痛,這應比較不符合這樣的觀點,所 以我覺得就算我覺得很痛也沒有喊出來,畢竟人家可能會 說這個人怎麼這麼娘,我所受的教育裡面這是相違背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綦詳,而證人許淑娟於本院審 理時亦結證稱當天告訴人忙於結帳,直至晚間九點多始下 班,是告訴人無法於當日隨即前往驗傷,直至隔日始前往 診療驗傷尚屬合理。
⒉而辯護人為被告所辯告訴人情緒相當激動,卻不於當下即 時向被告反應遭其傷害一節,查告訴人之情緒如何,與其 是否遭被告所傷並無關連;而被告於放置文件夾等時,本 應避免非理性、用力放置,以免毀損物品或傷及他人,而 於當時又無和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以不禮貌、大力方式放 置文件夾,以其力道將可能使告訴人因此受傷,竟仍大力 貿然放置,其應負本案之過失責任,要屬無訛。是被告與 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信。(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過失致告訴 人受傷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莊文君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大力放置文件夾過失 致告訴人受傷,所為非是,然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頁),足見其素 行良好,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過失情節、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並考量其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5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 本資料欄)及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6013卷第17頁 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斷,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