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667號
TPDM,105,審易,266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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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強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809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武強業於民國105 年8 月 16日死亡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報表各1 紙附卷可稽(參 見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667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8094號
被 告 陳武強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武強張妹英之前夫,不滿張妹英前因桃園房產之事而與 其胞妹陳俞潔(另為不起訴處分)涉訟,竟基於恐嚇之犯意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張妹英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其子陳柏志所持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陳柏志之妻陳德慧所持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張 妹英及陳柏志、陳德慧,使張妹英及陳柏志、陳德慧收受前 開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張妹英陳德慧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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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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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陳武強於警詢及偵│1.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 │查中之供述 │ 0000號為被告陳武強
│ │ │ 所使用,其手機並無│
│ │ │ 遺失之事實。 │
│ │ │2.被告雖辯稱其手機曾│
│ │ │ 遭不明人士盜打色情│
│ │ │ 電話云云,惟此與傳│
│ │ │ 送簡訊之事無關,又│
│ │ │ 縱其手機確遭不明人│
│ │ │ 士盜打,然簡訊內容│
│ │ │ 係涉及被告、同案被│
│ │ │ 告陳俞潔、告訴人張│
│ │ │ 妹英之家務事,非外│
│ │ │ 人可得知悉,且如附│
│ │ │ 表編號1至3所稱「阿│
│ │ │ 春」、「阿純」等同│
│ │ │ 案被告陳俞潔之暱稱│
│ │ │ (詳證據清單7), │
│ │ │ 更非一般第三人可知│
│ │ │ ;另被告辯稱不知告│
│ │ │ 訴人張妹英即其前配│
│ │ │ 偶之手機號碼亦與常│
│ │ │ 情相悖,堪認上揭恐│
│ │ │ 嚇簡訊實為被告所傳│
│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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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案被告陳俞潔於警詢│同案被告陳俞潔並無與│
│ │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共同傳送上揭恐嚇│
│ │ │簡訊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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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張妹英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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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陳德慧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指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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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證人陳柏志於偵查中之│被告傳送上揭恐嚇簡訊│
│ │證述 │與告訴人張妹英及陳德│
│ │ │慧、證人陳柏志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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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簡訊畫面列印文件12紙│被告傳送上揭恐嚇簡訊│
│ │ │與告訴人張妹英及陳德│
│ │ │慧、證人陳柏志之事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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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同案被告陳俞潔原名陳│
│ │陳俞潔個人姓名更改資│素春,被告所傳如附表│
│ │料 │編號1至3所示簡訊提及│
│ │ │之阿春及阿純,實指同│
│ │ │案被告陳俞潔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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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 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先後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內容之 簡訊予告訴人張妹英,均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 ,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出於同一恐嚇犯意接續為之,為接 續犯,請論以一罪。至傳送編號4至14所示內容之簡訊予告 訴人張妹英及證人陳柏志、告訴人陳德慧,係侵害不同法益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葉 惠 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 瓊 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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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傳送對象│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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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年12月5日│張妹英張妹英阿春叫我跟你這不要臉的人說│
│ │下午1時10分 │ │你最好是想清楚堅持要在法院說出事│
│ │ │ │情阿春有說到時候陳柏志夫妻的野種│
│ │ │ │小孩等著變孤兒乞丐來幫你這骯髒│
│ │ │ │人跟垃圾撿角夫妻拿香跟飯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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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年12月5日│張妹英 │阿純叫我跟你說做人像你這不要臉注│
│ │下午1時38分 │ │定就是垃圾人不做選擇叫你那撿角陳│
│ │ │ │柏志夫妻跟野種小孩拿飯跟香來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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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年12月5日│張妹英 │阿春說了你跟陳柏志夫妻三人硬要在│
│ │下午2時43分 │ │法院告到底把不能說的事情說出來害│
│ │ │ │到阿春你們三人就等陳柏志的小孩拿│
│ │ │ │香跟飯拜你們三人骯髒種的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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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年12月21 │張妹英 │骯髒張妹英陳俞潔說你媳婦陳德慧最│
│ │日上午3時58 │ │好記住桃園房屋投資跟銀行戶頭事情│
│ │分 │ │說出來陳俞潔他說的話保證會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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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年1月5日 │張妹英 │不要臉的垃圾張妹英陳俞潔說叫你想│
│ │上午8時14分 │ │清楚你銀行帳戶的錢跟桃園房屋投資│
│ │ │ │事情真的要在法院講出來陳俞潔說先│
│ │ │ │想看看妳孫女陳芸安住信義區基隆路│
│ │ │ │到時候出什麼意外是否你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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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年1月17日│張妹英陳俞潔叫我跟你說不要想說有陳柏志│
│ │上午1時43分 │ │夫妻養你這不知丟臉的垃圾的人你就│
│ │ │ │可以平安過日子你要是在法院把桃園│
│ │ │ │房子事情跟你帳戶事情說出來害他被│




│ │ │ │判刑陳俞潔說絕對先送你兒子陳正偉│
│ │ │ │先去做你的替死在(再)來就輪到你│
│ │ │ │跟陳柏志夫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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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年1月22日│張妹英陳俞潔說你這骯髒張妹英硬要在法院│
│ │下午2時41分 │ │把事情說出來陳俞潔有說到時候希望│
│ │ │ │你跟你媳婦陳德慧走在路能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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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不詳 │張妹英陳俞潔說你跟你媳婦陳德慧還有陳柏│
│ │ │ │志在外面不該說的話最好不要四處說│
│ │ │ │害到陳俞潔不然到時候下場是你們沒│
│ │ │ │辦法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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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年1月6日 │陳柏志 │撿角垃圾你陳俞潔姑姑說有本事有能│
│ │ │ │力你跟陳德慧夫妻二人還有骯髒不要│
│ │ │ │臉媽媽張妹英就出來大家說清楚你骯│
│ │ │ │髒張妹英媽媽銀行戶頭跟桃園房屋投│
│ │ │ │資事情不要在私下用一些骯髒手法去│
│ │ │ │法院告你陳俞潔姑姑說真的要這樣搞│
│ │ │ │怪想清楚你們的小孩陳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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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5年1月13日│陳柏志 │陳柏志你們夫妻二位跟骯髒垃圾媽媽│
│ │上午10時22分│ │張妹英的銀行帳戶跟桃園房屋投資事│
│ │ │ │情說出來害你姑姑陳俞潔到時候你的│
│ │ │ │女兒陳芸安住信義區基隆路變孤兒還│
│ │ │ │會變乞丐去拿香跟飯拜你們是你跟你│
│ │ │ │老公陳柏志還有你媽媽張妹英造成自│
│ │ │ │己好好想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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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5年1月18日│陳柏志 │陳柏志你陳俞潔姑姑說妳跟你太太陳│
│ │下午2時14分 │ │德慧最好考慮清楚不要和解硬要在法│
│ │ │ │院把桃園房屋投資跟銀行戶頭事情碩│
│ │ │ │(說)出來先想清楚你們的女兒陳芸│
│ │ │ │安跟你小弟陳正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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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5年1月13日│陳德慧陳德慧你姑姑陳俞潔跟妳說妳堅持不│
│ │上午10時20分│ │肯和解要在法院把妳骯髒垃圾媽媽張│
│ │ │ │妹英的銀行帳戶跟桃園房屋投資事情│
│ │ │ │說出來害妳姑姑陳俞潔到時候妳的女│
│ │ │ │兒陳芸安住信義區基隆路變孤兒還會│




│ │ │ │變乞丐去拿香跟飯拜你們是妳跟妳老│
│ │ │ │公陳柏志還有妳媽媽張妹英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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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5年1月18日│陳德慧陳德慧你姑姑陳俞潔說時間快到你好│
│ │下午2時10分 │ │好想想你住在信義區基隆路的女兒陳│
│ │ │ │芸安到時候因為你婆婆張妹英桃園投│
│ │ │ │資跟銀行帳戶的事情你女兒變成無父│
│ │ │ │母養的野種孤兒不要後悔到時候是你│
│ │ │ │女兒陳芸安要祭拜你跟你老公陳柏志│
│ │ │ │這二沒撿角夫妻還有你那垃圾媽媽張│
│ │ │ │妹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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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5年1月22日│陳德慧陳德慧陳俞潔姑姑說給你勸告你不│
│ │下午2時26分 │ │當一回事陳俞潔姑姑說沒關係妳保佑│
│ │ │ │妳女兒陳芸安在信義區基隆路101巷 │
│ │ │ │跟妳媽媽張妹英出入平安到時候出什│
│ │ │ │麼意外是你自己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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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